笑声里,徐浩东拿过一张高脚凳,在讲台边坐下,舒一口气,开始侃侃而谈。
“各位,在转入正题之前,我想跟大家共享一个科学问题,究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一经典的科学问题,困扰了咱们人类数百年。据说,英国科学家宣称已经破解了这个谜团,答案就是先有鸡后有蛋,理由是他们发现一种能够催化蛋壳形成的蛋白质只存在于鸡的卵巢内。”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和华威大学的研究人员,发表了题为《蛋壳蛋白质晶核的结构控制》的论文,文中详细阐述了科学家用一台超级电脑,放大了鸡蛋的形成过程所得出的结论是:一种名为OC-17的蛋白是加速蛋壳生长的催化剂,没有OC-17蛋白,鸡蛋的外表就无法结晶形成蛋壳。这种蛋白将碳酸钙转换为构成蛋壳的方解石晶体。方解石晶体存在于许多骨骼和蛋壳内,但母鸡形成方解石晶体的速度比任何物种都快,每二十四小时生成六克蛋壳。”
“谢菲尔德大学工程材料系博士科林?弗里曼介绍说:科学家以前就发现了OC-17蛋白,并猜测它与鸡蛋形成有关。但在展开细致研究后,我们终于了解到它是如何控制鸡蛋形成过程的。非有趣的是,各种禽类似乎都有类似OC-17这样可催化蛋壳形成的蛋白。所以弗里曼下结论说:有了蛋壳、蛋黄和保护小鸡的液体才有地方住,要是没有鸡卵巢里的OC-17蛋白就不可能有鸡蛋。因此,一定是先有鸡再有蛋。”
“各位,我为什么要说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个问题呢?因为我接下来要谈的的问题与这个问题很像,就是先有受贿者,还是先有行贿者。不瞒各位,这个问题困扰了我很久,我一直在努力的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有人把受贿者比作鸡,把行贿者比作蛋,根据先有鸡再有蛋的理论,那么应该是先有受贿者后有行贿者。”
“**现象伴随着国家机器的产生而产生,这是因为权力,有权力才有权力的任性和权力的寻租,任性和寻租是产生**的根源。受贿是**现象中最典型的一种,也是最普遍的一种,但要讨论研究受贿和受贿者,就不能不说行贿和行贿者。所以,为了搞清先有受贿者还是先有行贿者这个问题,我专门去请教了老书记刘政道。”
“老书记刘政道说,过去也有**现象,比方说批条子、打招呼、开后门,甚至贪污公款和挪用公款,但很少有受贿的,因为大家都很穷,没有钱,没有产生行贿者的环境,也就没有了受贿者。乍一听,似乎是先有行贿者后有受贿者,但是,但是啊,事实并不是这样的。老书记刘政道说,即使是处在市场经济的时代,政府还是强势的,因为权力永远强于金钱,金钱可以腐蚀权力,但权力去可以毁灭金钱。也就是说,老书记刘政道认为,是先有受贿者,然后才有行贿者。”
“坦率的讲,我赞同老书记刘政道的说法,是先有受贿者,然后才有行贿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其中有一门学科叫政治经济学,为什么叫政治经济学,而不是叫经济政治学,这就很说明问题。所以我也认为,就受贿者和行贿者而言,受贿者是强者,行贿者是弱势的,无奈的,被逼出来的。如果说行贿者是可恶的,那么受贿者就是可恨的,做为当权者,更应该消灭的是受贿者。”
说到这里,大厅里响起了掌声。
可徐浩东却一脸的严肃。
“各位,你们的掌声不合时宜,至少不够严谨。俗话说得好,一个巴掌拍不响,正如鸡与蛋互为共生一样,骗子与受骗者互为共生一样,受贿者和行贿者也是互为共生的,这是唯物辩证法,是已被历史证明了的真理,你们反对不了。我是当权者,我要反思,你们是企业者,你们也要反思,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发展进步。”
“现在,我谈谈一个词,原罪。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生所犯的罪。回顾世界各国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转轨不息、原罪不止,伴之而生的在经济、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论也是不绝于耳。”
“那么,我们如何认识我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呢?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我国的渐进式改革,也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根据某教授的分析,由于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造成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又引发获利机会,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该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从而完成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这个过程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的动力学机制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并且在正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还伴有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
“具体到我国的改革,由于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政府便提出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战略方针,而这种政策的变动则相当于扩大了制度的选择集合,由此导致制度非均衡下的获利机会,改革便在距离权力中心较远、创新风险较低的农村地区率先发起。改革初期,个别创新者由于突破了当时的政策界限,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但由于制度变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存在,使他们的创新报酬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因此这种突破政策底线的原罪。其实,原罪并不一定是罪,即使是罪,也应该得到至少是道德上的救赎。”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获得机会已从一般商品市场转移到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比如炒房团、炒煤团以及资本型富豪的崛起就是例证。但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没有跟着形成,特别是在要素价格体系远未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加之行政特权、垄断国企和超国民待遇外资的三重挤压,我们的民营企业们不得不在要素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上带着镣铐跳舞。于是,官商勾结、非法占地、非法集资、贷款和合同诈骗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屡见不鲜。”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既违反市场法治又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罪或经济犯罪行为,在法律追诉期内严加惩罚是无可非议的,这既是塑造市场法治的需要,也是反**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几乎所有富豪落马的背后,都有一连串的官员的影子。 我们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不能混同视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大视野下,突破当时政策局限的原罪其实也是有原功的,而那些不论民企、国企还是外企的集体性原罪,其实是体制原罪的映射,无论是赎买还是大赦都要谨慎行事,否则就会原罪不息本罪也不止。”
大厅里再次响起了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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